视频号橱窗【本地生活行业】禁止发布的商品/信息明细

修订日期:2024年10月16日

生效日期:2024年10月23日

一、适用范围

1.1 本条款适用于【本地生活】行业下所有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

1.2 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应当同时遵守《视频号橱窗商家【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视频号橱窗达人【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平台规则。

二、禁止发布的商品/信息

2.1 平台禁止发布的商品/信息

指禁止商家发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所禁止发布,或为不适合网络平台交易,或为特许经营但该商家无此资质,或平台禁止发布的禁售商品及有关信息。商家在商品标题、商品搭配、使用规则、商品图片等任何场景或信息发布界面均不得发布禁售商品、禁售商品信息及其他任何相关信息。

2.2 平台禁止发布的商品/信息类型

平台禁止发布的商品/信息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出售的商品或展示的信息;

(2)对人身及财产安全可能会造成较大风险的商品;

(3)突发舆情、监管要求,平台临时性管控的商品;

(4)商品信息存在违法违规、虚假宣传、不正当营销、高风险等内容,或严重影响用户体验的内容,例如通过低俗的语言、动作、文字等商品信息违规宣传洗浴按摩类商品;

(5)平台未开放、暂停开放的类目商品;

(6)预付卡、储值卡、会员卡及平台未开放的卡券类型;

(7)子套餐里的套餐名称、商品名称不得发布含重复堆砌内容和表述不明确的内容;需体现商品信息。

正确案例 错误案例

示例1:

示例2:

示例1:

示例2:

2.3 平台禁止发布商品明细

针对部分类目,平台禁止发布商品明细包括但不限于:

商品一级类目

禁止发布商品明细

餐饮

(1)不得涉及长江流域水产,包括但不限于:清江鱼,长江鲥鱼,野牛鲥鱼,长江鮰鱼,长江江鲶,长江江团,野生回鱼,野生江团等,以及通过代指方式描述上述水产的信息;

(2)不得涉及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包括国家一级、二级保护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他任何法律法规禁止销售、食用的动植物;

(3)不得发布“猎奇”"诱导误食"类含不良导向的商品;

(4)不得涉及外形类似不可食用的日常用品等形状的食品,包括但不限于灯泡形状的棒棒糖等;

(5)不得涉及包含恐怖、暴力、血腥等内容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输血袋饮料等;

(6)不得涉及活体动物;

(7)不得出现未经平台准入的商品类型;

(8)不得涉及礼盒预包装类、卡券类相关商品;

(9)休闲食品类目禁止售卖非零食类商品,如奶粉、燕窝、海参、熟食、烤肠、蒸玉米、榨菜等等;

(10)不得涉及生鲜预包装类商品;

(11)不得涉及包括但不限于肉、蛋、粮、油、米、面等商品;

(12)禁止售卖违规组合搭售商品,如在生鲜水果类目下售卖葡萄+蓝莓、葡萄+零食等;

(13)禁止售卖樱桃/车厘子、榴莲、大闸蟹、小龙虾、海鲜活鱼、活蟹活虾、毛鸡蛋;

(14)禁止售卖变质/有剧毒的生鲜产品,例如死蟹等;

(15)禁止在【餐饮-生鲜水果-生鲜】类目下发布如下商品:
a. 以兑换券、次卡的方式售卖冷冻海鲜水产;
b. 超出生鲜类目范围发布二次加工商品,如卤制品、拌凉菜等冷食类食品,刺身,鱼生等生食类食品;
c. 超出生鲜类目范围发布加工肉制品,包括经过盐腌、风干、发酵、烟熏或其他处理、用以提升口感或延长保存时间的任何肉类,如风干牛肉、培根等。

酒旅

(1)禁止发布定金/订金类商品;

(2)不得涉及盲盒类商品;

(3)不得涉及可兑换城市路线旅游服务类的实物卡类商品;

(4)禁止以景区官方名义宣传导览、预约服务(景区以官方名义入驻视频号小店除外);

(5)禁止以合集的方式在同一个商品链接中发布包含与酒旅无关的商品,禁止以合集的方式在同一个商品链接中发布互不相关的旅游线路或行程;不得仅包含接送机等非游玩的纯接送服务;

(6)不得发布儿童单独入园产品(需至少一名成人陪同);

(7)禁止住宿类目发布非客房餐食类商品;

(8)禁止多个景点门票的组合类商品;

(9)不得涉及租房商品,包含但不限于月租、年租、租房、短租、长租、租赁、带看房、单租、物业费、水电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等相关描述。

三、违规处理

若视频号橱窗商家、达人涉及以上违规情形,平台有权单方面判定视频号橱窗商家、达人违规性质,并依据《视频号橱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视频号橱窗达人违规管理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对该视频号橱窗商家、达人作出处罚。

四、其他

4.1 视频号橱窗商家、达人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4.2 平台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涉及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商家、达人继续使用相应功能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则。若商家、达人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4.3 视频号橱窗商家、达人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腾讯有权酌情处理。但视频号橱窗商家、达人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视频号橱窗商家、达人在视频号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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