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资服务使用管理规则》修订-意见征集通知
为优化视频号橱窗生态,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现对《留资服务使用管理规则》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内容于2024年【03】月【01】日-2024年【03】月【07】日进行意见征集,请点击下方链接,在意见征集期内提交你的宝贵意见。
《留资服务使用管理规则》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新增:
一、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适用于使用微信视频号留资服务的组件用户、分享员用户(本规则中又称“你”)。涉及类目包括: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法律 |
法律服务 |
金融 |
保险 |
二、信息发布要求
2.1 气泡封面
组件类目 |
要求 |
示例 |
法律 |
律所/法律咨询公司名称 |
|
金融 |
图片中文字标明: 产品名称/公司名称/留资形式 |
|
2.2 气泡标题
一级类目 |
要求(*为必填) |
示例 |
法律 |
律师/律所/咨询公司名称+业务领域*+自定义描述 |
XXX律师事务所 婚姻纠纷 咨询 |
金融 |
品牌+产品名+产品简介+人群范围 |
平安百万医疗保险0免赔点击1v1咨询 |
2.3 头图宣传
一级类目 |
要求 |
示例 |
法律 |
至少包含以下一项(*为必填) (1)律师/律所/法律咨询公司名称 (2)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信息:当注明律师个人姓名*+所任职的执业机构名称*+律师执业证号* (3)业务领域 |
![]() |
金融 |
至少包含以下一项(*为必填): (1)主图涉及具体产品时:具体公司+产品简介+产品备案名*+产品注册号* (2)具体公司+服务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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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容要求
3.2 推广内容规范
(6)在推广法律类目时,应做到:
a. 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信息,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任职的执业机构名称,应当载明律师执业证号;
b. 个人律师发布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专业领域、专业资格、执业业绩;
c. 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收费标准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律师的执业业绩;
d. 不得对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进行不符合实际、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的陈述或宣传,承诺办案结果,或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e. 律师不得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不得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f.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g. 禁止其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规则的行为,违反律师执业纪律或者有损律师形象的内容。
(7)在推广金融类目时,应做到:
a. 不得涉及混淆保险产品与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或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描述,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利息、取钱、随用随取等描述;
b. 分红保险理财项目不得使用分红率、投资回报率等比率性指标描述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预期收益率、历史收益率;
c. 不得涉及宣传可返还保费相关内容,包括不限于:红包、返现、折扣;
d. 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虚假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等,不得过度营销、诱导消费,包括但不限于:1元升级、免费赠险、实物抽奖、限时停售;
e. 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f. 不得使用虚假误导类引起用户恐慌、误导用户的素材;
g. 不得涉及贷款业务,如保险担保贷款等相关描述。
h. 禁止其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规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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