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号本地生活行业未成年人保护规范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30日

生效时间:2024年05月07日

第一章 概述 

1.1 目的及依据 

为维护未成年人“清朗”网络环境,引导教育未成年人树立正确价值观,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平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针对视频号本地生活行业,特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入驻视频号本地生活行业项下类目的视频号橱窗商家和视频号橱窗达人。 

1.3 效力级别 

本规范是《微信视频号小店功能服务条款》的补充协议,属于平台规则的一部分。

第二章 违规及处理流程 

2.1 违规判定 

平台基于大数据主动排查、质量抽检、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通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消费者投诉、权利人举报、新闻媒体曝光、及其他合法合规渠道对违规行为进行判定。 

2.2 违规行为及合规示例

2.2.1 商品/服务相关违规行为及合规示例

(1)商家通过平台发布、售卖法律法规或平台规则禁止/限制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商品/服务时,或可使用本地生活行业项下类目商品的门店本身是法律法规或平台规则禁止/限制向未成年人开放或提供相应商品/服务/设备设施的场所时,商家未在商品详情页以显著的方式进行提示,或者虽已显著提示,但门店实际履约时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商家应当对禁止/限制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商品/服务,在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详情页等位置进行显著提示,示例如下:

禁止/限制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商品/服务

(示例)

显著提示内容

(示例)

酒类,包括不限于白酒、红酒、洋酒以及含有酒的饮品/食品 

未成年人禁止购买和饮用酒类产品。

本产品不对未成年人售卖,未成年人请勿浏览、购买、体验。 

(2)商家通过平台发布、售卖法律法规或平台规则规定不适宜未成年人独自使用/体验的商品或服务时,未在商品详情页以显著的方式进行提示,或者虽已显著提示,但门店实际履约时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商家应当对禁止/限制向未成年人单独提供的不适宜未成年人独自使用/体验的商品或服务,在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详情页等位置进行显著提示,示例如下:

不适宜未成年人独自使用/体验的商品/服务

(示例) 

显著提示内容

(示例) 

酒店住宿,包括不限于境内外酒店宾馆、客栈民宿、电竞酒店及其他主题酒店 

本产品不直接对未成年人单独售卖,未成年人请在监护人陪同下体验。 

2.2.2 内容相关违规行为 

(1)商家和达人发布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任何信息,或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 

(2)商家和达人向未成年人发送、推送或者诱骗、强迫未成年人接触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 

(3)商家和达人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4)商家和达人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侵权行为。 

(5)商家和达人发布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任何信息,但未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 

(6)商家和达人发布含有肯定或赞许未成年人早恋、抽烟酗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或其他违禁药物、诱导纹身、诱导旷课等不良行为、违法行为的任何信息。 

(7)商家和达人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或者宣扬童星效应或包装、炒作明星子女,或者以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为教育、培训广告作推荐、证明。 

(8)商家和达人制作、传播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进行非广告类的商业宣传、表演或作为噱头获取商业或不正当利益,或者在短视频或直播间要求未成年人单独出镜或者由成年人携带出镜超过一定时长且经核定为借助未成年人积累人气、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儿童模特摆出不雅姿势、做性暗示动作等吸引流量、带货牟利,或者劝诱未成年人要求家长为其购买商品或服务等行为。 

(9)商家和达人未经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同意上传含有未成年人形象、信息。 

(10)商家和达人发布其他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2.2.3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相关违规行为 

(1)商家和达人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2)商家和达人制作、发布、传播侵害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 

(3)商家和达人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时,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处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或强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 

2.2.4 其他违规行为 

商家和达人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附则 

3.1  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的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之日或修订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之日或修订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3.2  平台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范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涉及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本规范修订内容即告生效。商家继续使用相应功能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则。若商家或达人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3.3  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范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范。本规范尚无规定的,腾讯有权酌情处理。但视频号橱窗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在视频号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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