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视频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与权限开通条件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8日
生效日期:2024年03月15日
一、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申请开通、使用商品信息分享功能的视频号账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包括视频号橱窗功能、直播间商品分享权限和短视频商品分享权限。
1.2 申请开通、使用商品信息分享功能的视频号账号应同时遵守《微信视频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服务协议》。
二、商品分享功能与权限开通条件
带货身份 |
功能与权限 |
开通条件 |
商家号 |
视频号橱窗功能(即基础的商品信息分享功能) |
(1)完成微信支付实名认证 (2)足额缴纳视频号橱窗保证金 |
直播间商品分享权限 |
(1)完成微信支付实名认证 (2)足额缴纳视频号橱窗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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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商品分享权限 |
(1)符合《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等内容规范 (2)完成微信支付实名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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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授权号 |
视频号橱窗功能(即基础的商品信息分享功能) |
(1)完成微信支付实名认证 (2)足额缴纳视频号橱窗保证金 |
直播间商品分享权限 |
(1)完成微信支付实名认证 (2)足额缴纳视频号橱窗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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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商品分享权限 |
(1)有效关注数*1000人以上 (2)符合《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等内容规范 (3)完成微信支付实名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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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人号 |
视频号橱窗功能(即基础的商品信息分享功能) |
(1)完成微信支付实名认证 (2)足额缴纳视频号橱窗保证金 |
直播间商品分享权限 |
(1)有效关注数*100人以上 (2)完成微信支付实名认证 (3)足额缴纳视频号橱窗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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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商品分享权限 |
(1)有效关注数*1000人以上 (2)符合《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等内容规范 (3)完成微信支付实名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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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申请开通商品信息分享功能的视频号账号,需符合平台规则,视频号账号状态正常,未处于正在被平台限制的状态。 |
注:
(1)「有效关注数」是指关注视频号账号的正常用户数,不包括平台判定的可疑的、非正常使用用户(如使用外挂、参与刷量等)。当前有效关注数不包含申请开通当天新增的关注数。
(2)本《微信视频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与权限开通条件》生效后,符合开通条件的视频号账号首次开播时,将自动开通商品信息分享功能。
(3)未满足开通直播、短视频商品分享权限条件的账号,建议持续发布原创优质视频内容或进行优质直播,积累更多有效关注数,达成开通条件。
商家号、商家授权号、达人号的定义以《微信视频号带货账号体系》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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