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号橱窗【电脑办公类】商品品质抽检规范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02日
生效日期:2023年03月10日
一、目的
为了提升视频号橱窗的商品品质、保护视频号橱窗用户的合法权益,腾讯根据电脑、办公类商品品质抽检的不同情形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视频号橱窗所发布的电脑、办公类商品品质抽检,包括但不限于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投影仪、硬盘、电脑、笔记本、显示器、电源等商品。
三、抽样方法
腾讯指定人员以普通视频号橱窗用户身份在指定视频号橱窗购买样品,委托给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四、检验依据
4.1 样本检验依据按以下标准对规范中确定的质量项目进行检测,若无特殊要求,检验依据标准以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为准。
GB /T 9254.1 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设备和接收机 电磁兼容 第1部分 发射要求
GB∕T 9254.2 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设备和接收机 电磁兼容 第2部分:抗扰度要求
GB 4943.1 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7625.1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T 18788 平板式扫描仪通用规范
GB 21521-2014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9813.1-2016 计算机通用规范第1部分:台式微型计算机
GB/T 9813.2-2016 计算机通用规范第2部分:便携式微型计算机
GB/T 9813.3-2017 计算机通用规范第3部分:服务器
GB/T 9813.4-2017 计算机通用规范第4部分:工业应用微型计算机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1年第1号公告)》
4.2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商品明示的产品标准、质量指标和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定。
五、检验方
国家认定的具有CNAS与CMA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版权/品牌权利人或其指定/授权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
六、检验项目及要求
6.1 商品品质质量检测项目
商品品类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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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投影仪、硬盘、电脑、笔记本、显示器、电源等 |
产品宣称 |
产品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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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记和说明 |
GB 49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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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的防护 |
电击和能量危险的防护 |
GB 49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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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V电路 |
GB 49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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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V电路 |
GB 49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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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流电路 |
GB 49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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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制电路 |
GB 4943.1 |
||
接地和连接保护措施 |
GB 49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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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电路过流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 |
GB 49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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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联锁装置 |
GB 49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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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绝缘 |
GB 4943.1 |
||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绝缘穿透距离 |
GB 49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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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线、连接和供电 |
基本要求 |
GB 4943.1 |
|
与电源电网的连接 |
GB 4943.1 |
||
连接外部导线的接线端子 |
GB 4943.1 |
||
与电网电源的断开 |
GB 4943.1 |
||
设备的互连 |
GB 4943.1 |
||
结构要求 |
稳定性 |
GB 4943.1 |
|
机械强度 |
GB 4943.1 |
||
结构设计 |
GB 4943.1 |
||
危险的运动部件的防护 |
GB 4943.1 |
||
发热要求 |
GB 49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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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壳的开孔 |
GB 49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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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 |
GB 49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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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要求和模拟异常条件 |
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 |
GB 4943.1 |
|
抗电强度 |
GB 4943.1 |
||
异常工作和故障条件 |
GB 4943.1 |
||
与通信网络的连接 |
对设备使用人员遭受来自通信网络上过电压的防护 |
GB 4943.1 |
|
通信配线系统的过热保护 |
GB 49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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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和和连接使用人员遭受设备危险的防护 |
GB 4943.1 |
||
与电缆分配系统的连接 |
基本要求 |
GB 4943.1 |
|
维修和和连接使用人员遭受设备内危险电压的防护 |
GB 4943.1 |
||
对设备使用人员遭受来电缆分配系统上的过电压的防护 |
GB 4943.1 |
||
一次电路和电缆分配系统之间的绝缘 |
GB 4943.1 |
||
发射要求 |
GB/T 92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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谐波电流发射限制 |
GB 176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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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扰度 |
GB/T 92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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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准要求的其它内容 |
产品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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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 |
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 |
GB 21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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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具体检测项目根据实际商品类型及商品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进行选择。 |
6.2 产品重要标志检验项目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1年第1号公告)》中规定,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即需根据产品特点,在产品本体或名牌、包装等位置加施认证标志。
检验项目名称 |
标识内容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
标签标识 |
CCC标志 |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1年第1号公告)》 |
七、规则判定
7.1 当商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包括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商品标明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及平台对商品的要求(即商品推广内容需与商品实际情况相符,商品质量安全需符合标准要求)中关于商品品质和检测方法等存在不同解释时,平台将按照从严的角度,根据高标准严尺度的原则,选择较为严格的标准或要求进行判定。
7.2 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判定。
7.3 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如有提供相应企业标准则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判定;但如企业标准中相关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或未提供相应的企业标准,则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判定。
7.4 没有明示相应的产品标准或产品标准明示错误、已作废的,优先以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当产品部分指标无明确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等判定标准可依时,平台可根据品质管控的需要委托具备相关检测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采用与平台的商品质量要求相匹配的判定方法进行检测判定。
7.5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判定标准要求的,综合判定为合格;所检项目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综合判定该批次样品质量不合格。
八、违规处理
腾讯将根据质检报告、鉴定方出具的书面鉴定报告等,针对商品不同违规情形依据《视频号橱窗达人质量问题实施细则》、《视频号橱窗商家质量问题实施细则》对应条款进行处理。
九、申诉
9.1 申诉要求
视频号橱窗商家或视频号橱窗达人对抽检结果有异议,需在7个自然日申诉有效期内进行申诉,并提供有效申诉材料。若视频号橱窗商家或视频号橱窗达人在申诉期限内未发起申诉的,则视为接受检验结论。
9.2 申诉材料
9.2.1 视频号橱窗商家或视频号橱窗达人申诉需提供商品质检或鉴定报告等有效申诉材料。
9.2.2 申诉提供的质检或鉴定报告一般需符合以下要求:
(1)报告显示的商品名称、型号规格、颜色、图片、生产日期或批次等信息需要平台抽检样品一致;
(2)送检项目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法律法规、商品标示的执行标准、平台品质抽检规范等要求;
(3)检测报告须由正规质检机构出具,含有CMA或CNAS认证。
十、附则
10.1 各方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10.2 腾讯有权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内容涉及交易规则的,则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另行执行征求意见程序,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若各方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可通过腾讯指引申请停止使用视频号橱窗功能。
10.3 各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腾讯有权酌情处理。但腾讯对各方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各方在视频号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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