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号橱窗_本地生活行业_类目管理规则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30日

生效时间:2024年05月07日

一、【适用范围】

1.1 适用场景

本规则适用于销售如下类目商品的视频号橱窗商家及推广如下类目商品的视频号橱窗达人(下称“商家”和“达人”)。具体开放类目明细及店铺类型详见《视频号小店_本地生活行业_开放类目公告》

1.2 效力级别

本规则是对平台现有规则的有效补充。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与平台签订的各项协议。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平台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及与平台签订的各项协议酌情处理。

二、【入驻与退出】

为规范腾讯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入驻准则,提升视频号橱窗用户服务质量,保障平台生态服务体系,凡入驻平台的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需遵守并按照该规则完成相关入驻。

2.1 入驻要求

入驻视频号橱窗的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需遵守《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视频号小店_本地生活行业_开放类目公告》等相关基本要求进行入驻。

2.2 资质要求

入驻视频号橱窗本地生活行业的商家还需满足《视频号小店本地生活行业准入资质规则》《视频号橱窗_本地生活行业_定向准入标准》的相关资质要求。

2.3 入驻流程

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至视频号助手进行申请,参考《视频号小店-【开店】指引-本地生活行业》

2.4 退出要求

详情查看文档进行处理《视频号橱窗功能退出规则(制定中)》。

三、【资费要求】

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需遵守《视频号橱窗保证金条款》《视频号小店_本地生活_保证金条款》中相关要求向平台缴存保证金。

四、【商品要求】

4.1 禁止出售的商品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运营的相关要求,平台禁止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出售部分商品,详见《视频号橱窗商家【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视频号橱窗达人【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视频号橱窗本地生活_禁止发布的商品/信息明细》等相关内容。

4.2 商品发布要求

4.2.1 各类型券的发布要求

(1)代金券

代金券的发布要求,详见:《视频号本地生活_代金券_发布要求》

(2)兑换券

兑换券的发布要求,详见:《视频号本地生活_兑换券_发布要求》

(3)次卡

次卡的发布要求,详见:《视频号本地生活_次卡_发布要求》

(4)券包

券包的发布要求,详见:《视频号本地生活_券包_发布要求(制定中)》

4.2.2 商品详情发布要求

(1)商品类目

a. 商家应根据商品实际属性,填写正确的商品类目;

b. 商家应在店铺已申请的本地生活行业项下类目范围内选择对应的商品类目。

(2)商品类型

a. 本地生活行业项下类目支持兑换券、代金券、次卡、券包四类商品发布;

b. 商家不得发布仅限会员使用等设有前置条件的类型商品。

(3)商品名称

a. 商品名称是对商品重点信息的总结和提炼,目的是让用户了解该商品的主要特征和卖点。

b. 商品名称建议包含品牌信息、商品品名、商品基本属性(口味/大小/尺寸等)、适用人数和限制使用条件等商品信息。

c. 商品名称不得含重复堆砌内容和表述不清晰不明确的内容;不得含有表情包,不得全部使用外文,不得含错别字、病句、语义不通顺内容;

d. 商品名称不得包含招聘、引导至第三方平台、联系方式等信息;

e. 商品名称不得出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对用户造成欺骗或误导的描述,包括但不限于诱导点击类描述;滥用极限用语和夸大对比;滥用权威性和资质类表述;表示绝对、极限且无法考证的词语;虚假承诺和高风险诱导类的、涉迷信宣传等用语。 

(4)建议使用人数

建议使用人数是商家对于兑换券、代金券和次卡商品在消费者使用时的人数建议;建议使用人数信息需与商品详情页中其他字段,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名称、使用规则等字段的信息保持一致。

4.3 商品发布规范

4.3.1 商品信息发布定义

商品信息是指商家在直播页面、商品详情页面、推广页面等任何向用户展示的场景中,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对所销售商品本身(基本信息、商品类目、适用场景数量、有效期、使用须知等)、交易附带物等信息所做的明示或暗示的描述。

4.3.2 商品信息发布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政策制度要求;

(2)不得发布与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符,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内容;

(3)不得发布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以及宣传邪教和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不得发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4)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可靠有出处,且不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

(5)不得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不得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

(6)维护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

(7)不得发布侮辱、诽谤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8)不得发布恶意攻击平台、损害经营环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内容;不得发布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包括客户电话、地址等有关内容。

4.3.3 商品信息发布基本规范

为保证用户在购买商品时拥有充分知情权,便于用户更全面地了解商品,商家需在发布商品时根据所销售的商品实际属性明示商品信息,并及时维护,保证商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全面、有效。

(1)真实性

商家应根据所售商品的属性如实描述商品信息,并及时维护更新,不得虚构或隐瞒与商品有关的或影响用户判断的重要信息,不得出现与商品/门店无关的信息。

(2)完整性

商品主要信息完整,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品类、商品类型、商品名称、建议使用人数、商品搭配、消费者实际支付价格、商品图片信息等。

(3)一致性

商品的描述信息在商品页面各版块中(如商品标题、属性、主图、详情等)需保持一致性描述,商品类目及商品类型需与商品属性保证一致。

常见不一致场景示例详见:《视频号本地生活_不一致常见场景》

(4)及时性

商家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商品使用日期及限制条件。

商品一经发布,即意味着商品可正常售卖。如无售卖意愿,请及时将商品操作下架,但需对商品下架前已支付的订单提供履约服务。若遇不可抗力导致商家无法履约时,应及时对商品做下架处理。

4.3.4 商品信息发布基本要求

(1)相关展示图片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禁止出现画质模糊、压缩图、图片拼接、诱导点击图等;

(2)禁止出现引人不适的图片,如色情低俗、血腥恐怖、恶心反感等类型图片;

(3)禁止在商品描述信息中发布第三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号、二维码、非平台链接、非平台水印、非平台联系方式等信息;

(4)商家应当依法开展促销活动,不得违规搭售,价格标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通过虚构原价进行欺诈,违规促销;

(5)商家需确保实际提供的商品/服务与线上商品描述一致,确保商品的功能功效与实际相符、确保描述内容与消费者到店享受服务内容一致;

(6)禁止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禁止使用“国家级”、“最**”、“第一”等夸大或误导性或其他无事实依据的绝对化用语,不得出现违规对比图/视频,若展示图片涉及清晰人脸,则需上传授权证明;

(7)禁止发布【本地生活】规定的类目外商品;

(8)商家需确保发布的信息满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视频号本地生活行业未成年人保护规范》

(9)若商品详情中出现外文材料,则出现外文材料的地方需包含中文翻译对照材料,进口商品需展示中文对照标签;

(10)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限制视频号橱窗用户合法权益,例如:XX活动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

(11)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的内容;

(12)特殊品类商品需遵守所对应的特殊商品发布规则;

(13)商品详情图不允许出现的马赛克、第三方平台、遮挡商品信息等。

4.4 禁止提出不合理消费条件

4.4.1 不合理消费条件的定义

不合理消费条件是指商家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商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件。

4.4.2 禁止发布不合理消费条件

商家禁止在【购买须知】-【自定义规则】字段及商品详情页的任何其他字段、位置发布涉及不合理消费条件的内容。

4.4.3 不合理消费条件常见场景

(1)商家享有“解释权”的描述;如“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本公司、店铺对活动享有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归xxx所有”及类似话术;

(2)商家单方面免责条款的描述;如“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公共场所请您携带好您的随身物品,如有丢失后果自负”或“违反操作程序而造成伤害的,本公司不负责任”及类似话术;

(3)免除了商家对所提供的商品/服务应当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的描述;如“促销/打折套餐不退不换”、“一旦支付订单,概不退款”、“到期未使用不退款”及类似话术;

(4)商家加收不合理费用的描述;如不得在餐饮套餐价格外加收餐位费、设置最低消费、茶位费、消毒费、开瓶费、餐具费、包间费、包厢费、餐具使用费、餐具消毒费、空调费等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合理费用;

(5)限制消费者权益行为;如餐后禁止打包、餐后不提供打包服务的类似说明(自助餐、商品仅限堂食等除外)、“禁止/谢绝自带酒水或食品”、“如不接受餐厅禁止自带酒水建议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包间最低消费××元”及类似描述;

(6)限制消费者支付方式;如“必须使用XX支付方式”、“餐厅不提供人工点餐,只通过扫码点单”及类似描述;

(7)商家选择性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如商品/服务说明免预约,商品内容却出现“仅接待团购前XX名/单消费者”及类似描述;

(8)限制特殊身份群体使用平台商品/服务的描述;如“仅限xx民族可使用/不可用”、“仅特殊身份群体可用/不可用”、“收入区间/收入xx以上人群可用/不可用”、“仅XX地区人群可用/不可用”、“群众、团员、党员可用/不可用”、“同性恋、残疾、xx疾病患者可用/不可用”、“仅限颜值高人群可使用”、“仅限大陆顾客使用,港澳台及外籍顾客不可用(酒店仅能接待内宾豁免)”及类似描述;

(9)不合理消费条件要求的描述: 如“要求好评、拍摄视频做推广、朋友圈发布集赞等才可使用”、“注册会员才能使用”、“关注xxx才能使用”、“单拍不可用、需要搭配xxx可用”、“最低消费xx元可用、满xx元可用”、“商家不配备3d眼镜,需要额外付费”、“限制xx人可用 (餐饮行业)”及类似描述。

五、【营销推广规则】

5.1 如何成为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

通过平台实名认证、开通视频号直播权限并开通视频号橱窗功能的视频号橱窗用户。未经实名认证的,不得进行直播营销。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具体准入规则详见《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

5.2 营销信息发布与行为要求

5.2.1 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应保证提供的定向准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误,且在直播过程中保持满足开播资质要求。若发现提交虚假或误导性申请资料,或在直播过程中不再满足开播资质,腾讯将依照相关规则对有关账号停播、处罚及追责。

5.2.2 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以直播形式推广,需遵循《视频号橱窗达人宣传规范》《微信视频号视频/直播营销信息发布规范》等相关规定。

5.2.3 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应遵守《微信视频号直播功能使用协议》《微信视频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定。

5.2.4 如发现存在违规行为,腾讯有权根据《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视频号橱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视频号橱窗达人违规管理规则》进行处理。

六、【服务保障要求】

6.1 售后要求

视频号橱窗商家应遵守视频号橱窗功能交易中对售后要求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视频号橱窗售后服务管理规则》

6.2 争议处理规范

视频号橱窗商家发布的上述商品如在交易过程中产生视频号橱窗用户争议,需按照《视频号橱窗交易纠纷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6.3 客户服务管理规则

视频号橱窗商家应遵守视频号橱窗功能交易中对客户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视频号橱窗商家客服服务管理规则》

七、【违规处理】

各方若违反平台相关规则及协议的,平台有权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视频号橱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视频号橱窗达人违规管理规则》等平台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及处理。

7.1 违规处理评估

平台有权基于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通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视频号橱窗用户投诉、权利人举报、新闻媒体曝光、主动排查及其他合法合规渠道及方式对经营行为进行是否违规的评估。

7.2 违规处理

7.2.1 若平台自行发现,或收到他人举报或投诉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的行为或发布的内容(包括直播发布的内容、评论、互动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本协议或相关协议约定时,平台有权对各方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同时,平台有权根据各方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

(1)处警告、学习、强制学习、强制考试等措施;

(2)限制参与营销活动;

(3)暂停使用视频号橱窗功能;

(4)封禁视频号账号;

(5)缴纳违约金;

(6) 限制发布特定类目商品;

(7)禁止直播;

(8)限制流量;

(9)禁止商业化投放等处理措施。

7.2.2 违规行为对视频号橱窗用户造成损失的,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需依据交易纠纷相关处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如平台认为违规情节非常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有权根据实际情形,对其予以清退。对平台造成损失的,视频号橱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应予以赔偿。

7.3 申诉处理

各方若不认可违规处理,可在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按照处罚页面指引发起异议申请或违规申诉,平台将根据申诉信息进行审核判断,审核过程中,相应的违规处理将不会被中止或撤销;申诉成立的,将会撤销相应的违规处理;逾期未申诉或申诉不成立,相应的违规处理也无法再被中止或撤销。

八、【附则】

8.1 各方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8.2 平台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涉及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各方继续使用相应功能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则。若各方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8.3 各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平台有权酌情处理。但平台对各方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各方在视频号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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